“好端端路口的人行道怎么变成了这样”
“说好按时完工,结果到了时间还没好”
“修路路口的地方没有围挡,太危险了”
……
作为城市建设重要的一环
路政施工也要依法依规进行
然而有些路政施工依旧存在
无证施工、超期施工、超范围施工等情形
不仅存在安全隐患
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
执法君 对各类占道违法行为“零容忍”
持续加大对路政施工的巡查力度
严查路政施工各类违法行为
为市民出行排忧解难
01
市民举报人行道被破坏
路政执法解民出行忧
日前,有市民拨打12328投诉,称福田区梅华支路北侧人行道被破坏,影响通行。接到投诉后,执法支队福田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
梅华支路只有300米长,却是下梅林片区市民前往北环大道的主要通道,该片居民区较多,人口稠密。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梅华支路北侧的一段人行道被红色胶马围了起来,但环顾四周 并没有看到占道公示牌,而行人只能在机动车道上通行,车来车往,十分危险。
通过现场施工人员,执法人员找到该项目负责人温某了解情况。
项目负责人温某
我是皇某房地产公司“皇*玺”小区的项目负责人,小区出入口位置就在梅华支路北侧,因为要进行出入口改造,所以我司就找人挖掉了一段人行道,围起来准备重新铺设。
经查,皇某房地产公司为“皇*玺”小区出入口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占用挖掘梅华支路北侧人行道的行为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经勘验,梅华支路北侧被破坏的人行道长8.7米,宽3.7米,合计32.19平方米。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皇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实施了 未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 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 处5万元罚款,同时 对项目负责人温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 处5000元罚款。
02
多了一处“全新”路口路口?
一查竟是无证施工!
5月10日,执法支队光明大队到光明区华夏路巡查时,发现华夏路多了一处“全新”的临时路口。见状,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勘验调查,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勘验,这处临时路口占用了华夏路人行道宽8米,长9米,拆除人行道护栏10米, 现场没有占道公示牌,也没有任何交通引导和警示措施。
经查,该 施工工程是光明某人才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是深某科技发展公司,施工单位是深圳某政工程公司。
现场施工人员
这个临时路口是今年4月份开设的,为了方便车辆进出施工工地就开了这个路口, 目前没有取得占挖道路许可证。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来,建设单位深某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前往光明大队接受补充调查,负责人也表示这处临时路口没有取得占挖道路许可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深某科技发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实施了 未经审批同意开设临时路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 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 处8万元罚款,同时 对项目负责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 处5000元罚款。
道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道路或开设临时路口
都应当取得许可后再施工
法律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两部门并行办理,统一出证。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路口;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
第一百零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千元罚款。开设永久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接下来,执法君将围绕路政施工
重点整治以下路政违法行为
为市民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
未经许可擅自占挖道路
超范围、超期限占挖道路
不按规定围挡施工
施工完毕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大家如果发现上述路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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