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是以固定单价签订图纸变化是否还要办签证?
固定单价:结算时编制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如果没有现场签证按照图纸工程量计算。如果有变更增加需要有变更文件和签证工程量。最好是没有变更都做签证。证据更充分。
工程变更单和签证单区别?
工程变更单和签证单性质不一样,在工程施工中作用也不一样,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变更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可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可纳入工程竣工图纸内,工程施工前有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图纸进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可对工程变更,而签证单是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方可变更,工程签证单有的无需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证均可,两者性质不同。
多少工程量变化造成设计变更?
首先,设计变更部分多少量,只要是与原设计不符就需要做设计变更,否则竣工验收的时候会有麻烦,就不是增加多少量的问题了!其次,没有监理直接签字的东西,因为不是他给钱,他的权限就是现场见证,他能证明事实发生的东西或是事实没发生的东西。
(设计变更需要设计方,甲方,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签证单需要甲方,监理,施工单位签字)这就是权限,但是一般甲方让签字的东西,监理都给你签(只要不损害他的利益)。再次,设计变更的量就是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的量与原工程量一点关系都没有,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不是和原工程量成比例的。设计变更的理论依据是双方的合同规定及建筑法。
单项工程量增加多少可重新签证?
原则上,只要与设计有所不符,就要重新签证。
目的
之一是要甲方认可变动的工作量;
之二是要设计单位认可变动的工作量。
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工程量确认签证为例,项目经理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确认报告,工程师给予签字确认,这个过程就完成了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签订过程,并将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崭新的内容。如该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包人再也不能象以前一样无限期地拖延竣工结算了。如果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游戏方式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反言之,如果开发商没有签证意识,或者签证意识不足,也极有可能坠入被动的泥潭中。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示范文本”)第31条有这样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本文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99示范文本”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已被广泛采用,故本文站在建筑商的角度,重点对示范文本的签证情形进行解读,并对有关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对建筑商能有所裨益。
工程变更签证单将工程量、单价、总价签了!审计不认可?
这个你要看合同对进度款的约定,如果进度款说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拨付进度款,应该有一定可能按实际工程量拨付进度款。
但很多情况下,按实际工程量有个前提,工程量要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跟踪咨询单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