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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土林后的感想,森林生态旅游心得体会

作者:阿布 日期: 浏览:2
旅游土林后的感想,森林生态旅游心得体会

1. 森林生态旅游心得体会

茂密的森林孕育着各种动物,他们在森林里自由自在的生长

2. 森林生态旅游心得体会作文

谈到珍惜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它的重要性,我们在课本上已学过。

然而,每提及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小时候爷爷给我讲的一个关于守护山林的故事。

话说在东北地区有座龙虎山,龙虎山下有个降龙村,村民们世代以种田为生,偶尔打猎砍柴。上世纪70年代初,村里转来一户王姓人家,王家有个少年,小名唤作二牛。二牛头脑简单,善良而固执,自小就喜欢花草树木和小动物。二十多岁了,更是热衷于种树、保护林木,在茂密的山林里有很多他的好朋友——野兔、松鼠、小鹿等。

当时年景不好,人们便开始疯狂地砍伐打猎,二牛眼看着这一切,很是心疼和气愤,不停地劝说和阻拦人们,可是人们怎会理他这个外来人,都说他是“二傻子”,让他别管闲事。二牛怎会轻易不管,还是一个劲地阻止人们砍树。人们不厌其烦,于是一起排挤二牛和他的家人,无奈之下,二牛一家搬到了远处的伏虎村。伏虎村和降龙村一样,也位于龙虎山下。二牛到了伏虎村,引导村民们保护山上的树木,才没有像降龙村那样疯狂的砍伐。渐渐地,降龙村的山林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山间开始变得光秃秃,而伏虎村的山林守护得较好,几乎没有太大的变化。

有一天夜里,人们睡得正香,突然被轰隆隆的巨响纷纷惊醒,地动山摇,灾难降临了。原来地震引起了山顶雪崩,岩石破碎、伴着冰雪迅速而下,场面极其可怕。等到雪崩停下时,降龙村房屋严重坍塌、所剩无几,农田被毁,村民伤残,损失惨重。相比之下,伏虎村受到的影响就轻了很多。山间的茂密的森林,阻挡了大部分的雪和碎石,不过是山下的农田受了些许破坏。伏虎村的村民们纷纷来二牛家表示感谢,降龙村的村民们只能默默承受森林过度砍伐所造成的后果了……

之前,我一直以为这是个虚构的故事,后来无意间和姐姐聊到资源和环境问题,又说起了这个故事。这时候我才知道,原来故事里的二牛就是我的二爷爷,这是二爷爷当年的真实经历,只不过是更改了山名和村名。后来我的爷爷回了山东老家,二爷爷留在了东北,成为了那里的山林守护者。二爷爷每隔一年都会回老家来看看,会给我带好多美味的吃食,所以我对二爷爷的印象特别深刻。

我们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吃穿住行样样不用愁,可以安心地学习,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的感受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的了解也不过是课本上的言语文字,虽曾一字不落地背了下来,却不能真切体会。

于我而言,每当想起二爷爷的故事,总能有深刻的感悟。若不是“降龙村”不听二爷爷劝阻、贪婪疯狂地砍伐林木,雪崩造成的损失便不会那样惨重;“伏虎村”听从了二爷爷那看似“固执痴傻”的劝说,守住了山林,也守住了家园的完整。人们对自然资源贪婪地索取、对环境一味地破坏,终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保护资源和环境原来是如此地真实和重要。

天行有道,敬畏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人与自然才能和谐相处,人类社会才能更好的可持续发展。

“珍惜资源,爱我国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做二爷爷一样的守护者,勇敢地向牺牲生态和破坏环境等行为说不,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3. 生态旅游的心得体会

生态曰记就是生态札记。

生态札记指生态方面读书时摘记的要点和心得体会及见闻的单篇文章。汇集多篇成书,乃称“札记”。

4. 森林生态旅游心得体会范文

进入冬季森林防火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迫在眉睫。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响应建设美丽中国、生态中国的号召,更为了营造一个全社会关注防火、参与防火、支持防火的良好氛围。通过小手牵大手、大手管小手的方式,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就可保证今冬明春的森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

通过学校老师广泛宣传和家长的教育,我们和家长都很好的受到了如何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教育,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群众基础。家长做为我们的监护人,有责任配合学校,加强对我们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高度出发,把森林防火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即可以强化我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可以带动更多的家庭成员领会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提高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而做到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

其次,管好火源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家长配合学校强化火源管理,加强对我们的教育,加大监护力度,监督好我们节假日、休息日的活动。不要让我们进入山林搞任何形式的野炊,不要让我们随意携带火种、火具、火药品、易燃易爆物进山,更不得在林区随意用火。尤其是外出带我们从事上坟、野外游玩等活动时,要特别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在春节期间,我们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有成年人陪同并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再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也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一环。学校每年都通过一定的形式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我们经过近四年的学习,已经初步树立了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懂得了造成森林火灾事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白了谁烧山,谁犯法,谁坐牢的道理。只要我们每个同学都把加强森林防火,提高防火意识,避免森林火灾的理念传输给家里的所有亲人,就能在全社会营造出一种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的氛围,也可以极大的保护好我们的亲人,避免因发生森林火灾而受到处罚。

最后,我们做为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不要参与扑火工作。原因是,做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参加扑火工作不但极其危险,而且还可能会给参加扑火工作的成年人添加更多的.麻烦,严重影响到扑火工作的开展。总之,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我们要提高责任意识,管好自己,做好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参与森林扑火,就是我们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最大支持!

2024森林防火宣传知识心得体会 二

进入春季,万物复苏,一片生机盎然,我们物电系和机电系三月二十五这天一起组织了森林防火活动。我们在这次活动中捡白色垃圾,向去森林公园玩的游人们宣传一些森林防火知识。

其中包括:

1、人人树立”森林防火”意识。无论是进入林区从事垦荒、采集、采矿等生产性活动,还是进入林区祭祀、旅游度假、狩猎野炊等生活性活动,都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2、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确保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引发森林火灾。比如进入林区自觉向森林防火检查站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比如自觉移风易俗,把上坟烧纸祭祖改为向先人敬献鲜花水果或种树,培养文明的风俗习惯等。如果因自己原因引发森林火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普通群众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应该掌握有基本的扑火技能和安全避火知识,一旦被林火围困或袭击,要果断决策,迅速选择突围和避火路线,采取正确的避火方法,避免发生伤亡事故。扑救森林火灾时特别要注意,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参加。

森林防火是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和维护林区社会安定的需要,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更要好好保护的我们的森林自然环境,为我们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5. 森林环境心得体会

读过《森林报春》,让我受益匪浅。大自然是多么奇妙,读过这本书我仿佛置身在这片美丽而和谐的大森林之中。表面上看似平静的森林,竟有如此之多扣人心弦的事情在发生!

森林中的一件件小事,都需要我们去探索,去揭秘。让我明白了生活中每件小事都值得探索。

6. 森林生态学心得体会

林学专业的话可以从植物生态学、植被生态学、森林生态学三个方向来考虑;再大一点可以考虑景观生态学,但都要结合一定的地理空间;也可以考虑城市生态学方面的课题;如果感兴趣也可以考虑昆虫生态学和污染生态学的内容。选择什么样的课题要基于你自己的兴趣和所学的知识,以及综合考虑开展研究的条件!

7. 生态旅游感想

农村的生态旅景点,必须依山傍水!且有绿化条件,给人一种大自然的美,让人感到心况神依。别人为的盲目开发,造景。让人没有真实感,有点上当的味道,山不在高,有仙则名,红石峡谷,张家界,许许多多的自然美景另人想往,而人为的农村旅游景点却无人气,新农村中许多人为的景点都荒了,白白浪费了国家的财政,这与地方之主有绝大的关系,不是名山,却要扬名,可能吗?上当只有一回朋友们,你们有此感悟吗?

8. 森林生态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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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湾森林生态园景区是南海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AAAA国家级旅游景区。以道教文化为底蕴、养生文化为特色,森林生态和水文化旅游资源为优势,集古、雄、清、幽、秀于一身;景观以银溪二十七潭、十里茶山森林风光、百年道观为主,自然生态环境极为优越,被称为珠江三角洲腹地最后的一块“洁壤”、南粤大地上的绿色宝地。

9. 森林生态旅游心得体会怎么写

环保读后感

自从读了《善待家园》这本书后,使我受益匪浅,书里面讲了如何保护地球和我们面临着怎样的灾难。

人类的生活离不开六种主要的资源,是:淡水、森林、土地、生物种类、矿山和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其中,空气是最重要的,人连续几天不吃饭不喝水,照样能延迟生命,但是人五分钟不呼吸空气就会死亡。这么鲜明的对比,体现出了空气对我们来说是极其的重要啊!但是,现在工厂里排放出来的废气严重的污染了空气,汽车排放出来的尾气包括了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使城市的上方乌烟瘴气,使蓝天变成“灰天”。所以我建议,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个烟囱过滤器,把排放出来的烟雾转换成氧气(释放出来)和二氧化碳(降解为燃料),我还建议,同样给汽车的排气管也安装个过滤器,这样废气、尾气就会无毒、无污染了,希望我的建议能实现。

人们常说:“一定要保护地球生态平衡!”可是人们只说到而做不到,现在生态一点也不平衡。环境污染得太厉害了,比如,过节时放的鞭炮,声音噪杂,成为噪音污染,还有我们温州的温瑞塘河变得黑不溜秋、臭烘烘的,一次性泡沫碗、塑料袋漂浮在湖面上,弄得湖面全是白色的“小船,”还有饭店里都在用一次性筷子,砍伐了多少棵参天大树哇!可能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森林会变成荒漠……这些可怕的灾难全是我们亲手制造的呀!

除了以上几点,电也对我们十分重要,一度电能为我们做很多事情:①可用吸尘器将房间清扫5遍;②可将一枚25W的灯泡点亮40个小时;③可供一台家用电冰箱运转36小时;④可供一台空调器运行1.5个小时;⑤可供一台电扇运行15小时;⑥可将 8千克的水烧开。可想而知,在我们现在生活中是离不开电的,所以人们要好好的利用电,不浪费、不糟蹋。

现在世界上有数万种动物濒临灭绝,扬子鳄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猎人想得到鳄鱼皮,大量捕杀,世界上的扬子鳄所剩无几了。当然,其他珍稀的国家级保护动物(如老虎、穿山甲、豹……)也没有逃过贪心、贪财的猎人手中。

救救我们的地球吧,救救我们的家园吧!千万不要让蔚蓝的天空、碧绿的江河湖海、茂密的森林成为回忆,千万不要让月球成为第二个地球!

10. 森林生态园实践心得

西山万亩生态园开车能进去。

太原市西山万亩生态园经过几年建设,现已初具规模,成为太原市西部距离市中心区最近的森林公园。该生态园总面积1.4万亩,栽植各类树木100多万株。它的建成既有效抑制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又为省城增添一处集生态、娱乐于一体的休闲场所。

11. 森林生态实训心得体会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 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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