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小区停车资源是属于全体业主停车位等的公共资源停车位等,为维护璞玉雅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停车位等他小区管理经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电瓶车、自行车)。 小区全体业主、住户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 车辆备案登记
第四条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拥有地下专有车位业主,需携带购车位合同、身份证、行驶证等文件前往物业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地库。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携带车位转让/出租合同、转让/出租双方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等文件及时向物业公司备案。
拥有地下专有车位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自己所属的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消防通道,以及他人车位,否则均视为违规停放。
每户停留在地下机动车库的车辆数量不得超过其地下固定车位核定停放车辆数量。
第五条非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向物业提供业主身份证、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车牌。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小区设东、西个出入口供车辆进出,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七条目前小区地面公共车位共86个,小区采用一位一车制度,若小区内无空余停车位,将不再放行访客车辆进入。
第八条所有车辆均须经登记后进入小区。
机动车:业主机动车可凭车牌识别系统录入的车牌号进入;外来访客机动车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须由被访业主提前将来访车辆的车牌号告知物业(管家),门卫将根据车牌登记情况对访客车辆进行放行并由业主本人将访客车辆引导至自己车位。
非机动车:业主非机动车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外来访客非机动车须先行登记、后进入。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可先行进入小区,物业后补登记。
小区业主、亲朋好友婚丧嫁娶用车,可提前至物业报备,当天免费。
对从园区驶出并携带大量物品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当凭物业开具的出门证予以放行。
第九条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第十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四章 行驶规定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小区车位分为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公共停车位。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位有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公共停车位两部分,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根据车位分布图,供车位所有者停放车辆,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地上公共停车位由小区开发商划定,供无固定车位的业主和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四条地上公共停车位为公共车位,用于方便无固定车位的业主和访客车辆进行停放,拥有固定车位的业主不得进行长期占用,对于临时停放地上公共停车位的业主车辆(仅指有固定车位的车辆)可给予15分钟免费时段,超过15分钟将按照无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不得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不得超出车位线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地上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有偿停车”的原则,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后方可驶离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满位时,告知访客(含无固定车位的业主)车位已满,并让车辆尽快驶离小区门口。
第十七条为防止车辆长期占用地上公共停车位,对于停放超过3个月的车辆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溢价处理(3个月仅有入记录,且无出记录的车辆)。
第十八条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可免交费用。
第十九条大货车、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学校车辆、小型货车需进入小区的,经物业公司登记许可后,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条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皆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压台阶,压绿地。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台,占用消防通道。并执行本小区人车分流政策。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地下室和规划电瓶车临时停放点,专供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地面、单元大厅、楼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第二十二条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章 违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殴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小区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车辆违规停放管理:
1.因停放在非停车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损的,可要求赔偿。严重或较大损失的,报警并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勘察出具赔偿标准,一般和较小损失的,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赔偿标准,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车库按 300元 /平方米进行赔偿,损坏绿化的按 200元 /平方米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缴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具收据,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损坏部位。
2.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进行联系或报警移车,无特殊原因的,经联系 30分钟内未驶离的,则由物业公司进行锁车或移车。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物业公司可采用简易移车工具予以拖离,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均由违停车主负责。
3.被锁车辆开锁需经物业公司同意,第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并签订承诺书,第二次处以车主缴纳 50元 /次罚金,所得罚金由物业公司代收,并开具收据,罚金纳入小区经营性收入,用于小区建设,第三次将此车辆拉入小区停车黑名单一个月。
4.车辆在小区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5.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小区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警。拒不服从且态度恶劣的,物业有权限制其一个月内禁止地面停车;如有殴打车位管理人员,或抢夺、摔打管理人员物品的,物业有权将该车辆列入临停车辆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物业公司均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进行记录,不服从物业公司管理,经记录有三次及以上违规停车或行驶行为的,可在公共区域张榜通告,并自第三次行为起一个月不得进入小区。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小区地面公共停车费收入,委托物业公司代管收取,并在经营性收支公示中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情况,可以拓展和改造公共停车位,拓展出的公共停车位供全体业主使用,所得收益除交纳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剩余部分作为小区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拓展方案由业委会另行制定,但拓展的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提及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对地下室非机动车坡道、非机动车停车位监控等设施的增加、改造。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实施。
根据小区实际停车情况,经业主大会表决,对进入小区地面停车位停放的车辆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请业主(住户)及外来人员共同遵守。
附件:
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办法
一、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停车费收取执行分类收费,对业主(住户)、外来车辆按照车辆归属、停放时间实行差别化收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
小区路面停车位,供业主及访客停放。收费标准为:
( 1)业主车辆(以物业登记为准)按 5元 /天标准收费( 2小时以内免费), 24小时内封顶 5元,超过 24小时,按以上收费规则重新、累计计算收费,每户业主可最多登记一辆业主公共区域停放车,其余车辆按照访客车辆执行;
( 2)访客车辆按 5元 /小时标准收费( 15分钟内免费), 24小时内封顶 50元。超过 24小时,按以上收费规则重新、累计计算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标准收费;
( 3)对于长期占用路面停车位的车辆,在停放满 3个月后( 3个月内无出小区记录)按 10/小时标准收费,不设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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